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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实施监理的引水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中因地震导致,施工停工1个月,已建工程部分损坏。现场堆放价值50万元的工程材料(承包人负责采购)损毁;部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费用20万元;现场有8人受伤,承包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4万元(其中发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3万元,承包人受伤人员医疗费21万元);承包人修复损坏工程支出10万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交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2:安装的流量计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到货后,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到货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后由承包人入库存放。承包人取货时发现丢了3台套流量计设备,造成损失10.5万元。对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流量计设备丢失的责任。专用合同条款对此无任何约定。
事件3:受地震影响,发包人正式通知承包人与监理人,缓建尚未施工的子项目E。鉴于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发包人随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问题】
1.分析事件1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哪些经济损失?
2.指出事件2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事件3中,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说明理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后,监理人应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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