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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西部的某市利用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投资,投资建设某河道整治项目,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工程总投资为7600万元,工程费用为5000万元,勘察、设计单位已经确定,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已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等待批复,为争取早日开工,招标人自行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由其全权代理负责施工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12月18日(周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利部2009版)基础上进行编制,电子版同步供公众下载],其主要内容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是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3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2018年12月27日上午9:30,递交地点是该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楼202会议室,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但当有超过7家(不含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为减少施工开标后评标的工作量,将通过集体决策机制,自行选取通过资格预审的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作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进入后续的投标,并会将该7家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下来发生的招投标流程如下:资格预审文件的公开发售期间,共有A、B、C、D、E、…、S共19家施工单位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在接收了19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招标人直接确定了5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共有15家通过了资格审查。于是,招标人在该15家中自行确定了A、B、C、D、E、F、G共7家资格预审申请人作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由招标代理机构仅向该7家潜在投标人发售了招标文件,也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体上公布了该7家潜在投标人名单。上述7家潜在投标人在之后的投标阶段,按规定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期之前2分钟,又以书面通知了招标人并撤回了其投标文件。招标人据此,对投标人A的投标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处理。
后经评标,招标人最终确定C为中标人,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问题:
1.从合同订立过程和产生的效力来看,要约邀请、邀约和承诺的在本案例中具体是指哪些?要约邀请是否具有约束力的?
2.从本案例具体操作来看,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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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业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了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4个月,开工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该项目的主要价款信息及合同付款条款如下: (1)承包商各月计划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见表6-1。 (2)项目措施费为160000元,在开工后的前两个月平均支付。 (3)其他项目清单中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计日工,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180000元;计日工表中包括数量为l00个工日的某工种用工,承包商填报的综合单价为120元/工日。 (4)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在开工前支付,在最后2个月平均扣回。 (5)工程价款逐月支付,经确认的变更金额、索赔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款、计日金额工等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业主按承包商每次应结算款项的90%支付。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时,按总造价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 (8)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施工过程中,各月实际完成工程情况如下: (1)各月均按计划完成计划工程量。 (2)5月业主确认计日工35个工日,6月业主确认计日工40个工日。 (3)6月业主确认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款的实际发生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为80000元,7月 业主确认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款的实际发生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为70000元。 (4)6月由于业主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经业主确认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l00000元,措施费为l0000元,参照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确认的管理费费率为10%(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利润率率为7%(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为计费基础)。 (5)6月因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验收合格的某分项工程再次进行质量检验,造成承包商人员窝工费5000元,机械闲置费2000元,该分项工程施工持续时间延长1天(不影响工期)。检验表明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为了提高质量,承包商对尚未施工的后续相关工作调整了模板形式,造成模板费用增加l0000元。 【问题】 1.该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每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价款是多少?承包商应得工程价款是多少? 3.若承发包双方已如约履行合同,列式计算6月末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4.填写承包商2011年6月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计算过程与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隔膜计量泵按隔膜缸头的形式不同可分为( )。 某生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分为两个包件(包件1为土建工程,包件2为生态净化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同时进行全程电子化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有以下情况发生:包件1:招标人希望中标人甲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三个百分点,即由其中标价5250万元调整为5092.5万元,以便达到节省投资的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甲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给出了两种合法方法处理。<br />第1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5250万元,由中标人甲另行向招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函,在合同结算时扣除。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信息报送时不易被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优惠后的中标价无法进行合同备案,万一今后发生法律纠纷,无法在法庭上被采信。<br />第2种:书面合同中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优惠后的5092.5万元,同时双方在进行合同信息报送时附加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信息报送的有关内容进行认定,缺点是在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环节,就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并有被处罚的可能。<br />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1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信息报送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5092.5万元。<br />包件2:招标人向中标人B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20%,招标人表示非常担心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B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5%,按即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B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10%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B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C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br />问题:<br />1.包件1中,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甲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三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甲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上述行为违法,简述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br />2.包件2中,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B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br />3.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标人如果想预防过低投标价中标,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好一个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界限和增加幅度?南方某市堤防工程,发包人市水利局与承包人企业C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000万m3,单价为10元/m3;砌石护坡150万m3,单价40元/m3。合同规定:<br />(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时按变更处理。<br />(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br />(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5000m3/d。<br />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原因引起停工:<br />(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10月3日,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br />(2)10月6—15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不利自然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br />(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施工发生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600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3元/m3;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br />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3万元,人工费1.5万元。<br />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50万m3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br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50000元。<br />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30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1km,运费增加1元/m3。<br />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4000m3/d。<br />采石场变更以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5000元/d补偿承包人的损失。<br />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8000元/d。<br />问题:<br />1.承包人申请索赔工程延期多少天?<br />2.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是多少?<br />3.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为多少?<br />4.承包人应向市水利局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承包人应提供哪些索赔证据?中部某市为提升城市防洪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拟对当前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工程任务以堤防加固为主,兼顾河道整治。该工程位于汉江某二级支流上,目前正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建筑工程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br />已知:<br />(1)堤防工程4204.64万元,河道整治工程1055.89万元,导流工程150万元,施工交通工程132万元,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和办公用房100万元,交通工程中对外公路工程86万元、运行管理维护道路工程120万元,供电设施工程89万元,施工供电工程54万元,施工房屋建筑工程92万元,其他施工临时工程30.38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1.85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58.31万元,独立费用764.73万元,基本预备费为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5%,价差预备费不计。<br />(2)值班宿舍及文化福利建筑工程投资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百分率计算:<br />1)枢纽工程:<br />投资≤50000万元时,取1.0%~1.5%;<br />50000万元100000万元时,取0.5%~0.8%。<br />2)引水工程:取0.4%~0.6%。<br />3)河道工程:取0.4%。<br />(3)室外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不含室外工程本身)的15%~20%计算,本工程取下限。<br />(4)其他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主体建筑工程的3%计算。<br />(5)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静态投资890.96万元,环境保护工程静态投资145.84万元,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投资167.02万元。<br />问题:<br />1.计算房屋建筑工程投资。<br />2.计算建筑工程投资。<br />3.计算工程部分静态投资。<br />4.计算静态总投资。<br />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问题:<br />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br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br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br />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br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br />简述理由。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br />问题:<br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br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br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西部某城市的某水库工程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80mm/d)、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br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br />事件1:因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天,10人窝工;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10天,5人窝工;因发包人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天,20人窝工;因下大雨(90mm/d),工期延误3天,20人窝工。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br />事件2:该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模板”工作项目为一项3500m2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作。承包商在其中投标报价书中指明,计划用工2100小时,每小时工资30.0元。合同规定模板材料(木材)由业主供应,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供应木材不及时,影响了承包商支模工作效率,完成3500m2的支模工作实际用工2650个工时,加班工资实际按照50元/h支出,工期没有造成拖延。<br />事件3:承包商发现原来的基础工程支护方案过于简单,提出变更施工方案。新的施工方案造成基础工程造价的大幅度增加;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洪涝灾害,工期发生拖延2个月。复工后,由于水灾影响,人工工资普遍上涨,建材价格涨幅也比较大;业主对灾后的市场形势错误估计,拖欠了承包商1个月的工程款。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承包商复工后,由于建设项目都处于复工的状态,一度造成建筑材料和人工的短缺。承包商所需要的资源量不能得到保证,工期拖延20天;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受暴雨的影响,设备出现前所未有的故障,承包商被迫停工进行设备维修。因此,承包商就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和人工费涨价、洪涝灾害、拖欠工程款、设备检修造成的停工等一系列事件,向业主索赔工期和费用。<br />问题:<br />1.事件1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是多少?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多少天?结算费用补偿为多少?<br />2.事件2中,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的施工索赔报告应包括哪些赔偿内容?试通过对该承包施工项目的计划成本、实际成本的分析计算,确定承包商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款额?<br />3.事件3中,业主电话通知变更是否适当?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