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1)项目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建设投资3600万元(含可抵扣进项税300万元),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
(2)项目建设投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总额为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按年计息),贷款合同约定运营期1年按照项目的最大偿还能力还款,运营期第2~6年将未偿还款项等额本息偿还,自有资金和贷款在建设期内均衡投入。
(3)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直线法折旧。
(4)流动资金250万元由项目自有资金在运营期第1年投入(流动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期贷款的偿还)。
(5)运营期间正常年份的销售收入为800万元(不含税),经营成本为280万元(含进项税20万元),产品增值税为9%,增值税附加税率为12%,所得税为25%。
(6)运营期第一年达到设计产能的80%,该年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以后各年均达到设计产能。
(7)在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之前,不计提盈余公积金,不分配投资者股利。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
2.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1年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2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并通过计算说明项目能否满足还款要求。
4.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运营期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是多少?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主观题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3月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3月6日至3月12日发售了招标文件,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4月5日)前,四家投标人都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D因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而被招标管理机构宣布为无效投标。 该工程评标委员会于4月15日经评标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于4月26日向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同时通知了招标人。 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发生了以下几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由于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后新增一项工程于7月28日至8月7日施工(新增工程款为160万元);另一分项工程的图纸延误导致承包人于8月27日至9月12日停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原计划于8月5日晨到场的施工机械直到8月26日晨才到场。 (3)由于天气原因,连续多日高温造成供电紧张,该工程所在地区于8月3日至8月5日停电,另外,该地区于8月24日晨至8月28日晚下了特大暴雨。 在发生上述工期延误事件后,承包人A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了索赔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除特大暴雨造成的工期延误之外,对其他应予补偿的工期延误事件,既补偿直接费又补偿间接费,间接费补偿按合同工期每天平均分摊的间接费计算。 问题: 1.指出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该工程的实际工期延误为多少天?应予批准的上期延长时间为多少天?分别说明每个工期延误事件应批准的延长时间及其原因。 3.图纸延误应予补偿的间接费为多少?
查看答案案例分析题某生态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分为两个包件(包件1为土建工程,包件2为生态净化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同时进行全程电子化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有以下情况发生:包件1:招标人希望中标人甲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三个百分点,即由其中标价5250万元调整为5092.5万元,以便达到节省投资的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甲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给出了两种合法方法处理。<br />第1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5250万元,由中标人甲另行向招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函,在合同结算时扣除。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信息报送时不易被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优惠后的中标价无法进行合同备案,万一今后发生法律纠纷,无法在法庭上被采信。<br />第2种:书面合同中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优惠后的5092.5万元,同时双方在进行合同信息报送时附加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信息报送的有关内容进行认定,缺点是在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环节,就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并有被处罚的可能。<br />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1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信息报送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5092.5万元。<br />包件2:招标人向中标人B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20%,招标人表示非常担心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B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5%,按即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B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10%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B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C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br />问题:<br />1.包件1中,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甲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三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甲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上述行为违法,简述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br />2.包件2中,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B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br />3.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标人如果想预防过低投标价中标,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好一个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界限和增加幅度?
查看答案案例分析题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问题:<br />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br />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br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br />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br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br />简述理由。
查看答案案例分析题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br />问题:<br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br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br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
查看答案案例分析题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br />问题:<br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br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br />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br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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